《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40号令对新化学物质登记申请主体作出重要调整:境外生产或贸易企业不再能够通过指定境内代理人的方式作为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主体限定为符合条件的境内生产者或进口者。 这一变化直接影响境外供应商的登记安排、境内进口商的责任分工以及供应链中的数据授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
原第12号令允许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登记,同时允许拟向中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境外生产或贸易企业作为申请人,但须指定境内代理人共同履行相关义务。第40号令保留境内申请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删除了境外企业作为申请人的相关规定,全文不再设置代理人制度,登记证载明事项也由“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名称”调整为“申请人名称”。
境外生产商或贸易商不再具有直接申请资格,向中国出口新化学物质时,通常需要由符合条件的境内进口商或关联企业提出登记申请。如果同一新化学物质由多个境内进口商分别引进,可能出现分别登记、资料重复提交的局面。因此,数据授权、商业秘密保护、责任分担都需要重新落到合同里。
对于以上相关企业,建议重点梳理确认4个事项:
谁负责实际进口或生产;
谁持有登记证并承担首次活动报告、记录保存和风险控制责任;
境外供应商如何向境内申请人提供物质信息、危害、用途和暴露数据;
商业秘密、标识信息和供应链信息如何在境内申请模式下获得保护。
化学品合规
化妆品合规
检验检测
安全管理智能化
绿色低碳可持续
药品合规
食品合规
食品接触材料/再生塑料
中国农药登记
境外农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