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40号令正文没有另设法律责任章节。这并不意味着违法成本降低。责任基础已经直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和法律责任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明确,禁止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同时禁止使用无登记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
对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不按照登记证要求生产、进口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登记证,责令停业、关闭。无登记证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使用无登记证企业生产、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也适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时可进一步升级处理。
企业还应注意,40号令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测试机构对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虚假材料、隐瞒情况、测试数据失真,以及取得登记证后超用途、超登记量或不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都可能引发行政处罚、证书撤回或撤销,以及进一步的环境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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