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40号令与第12号令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
2026年10月30日

2026年10月24日正式发布施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40号令与第12号令的主要区别,集中体现在立法依据、登记类型与程序、申请主体、产品豁免范围、首次活动报告、测试机构要求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此次修订调整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制度框架,对企业的登记流程、责任主体和合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具体而言,第40号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延续常规登记、简易登记的基本吨位划分,将原有“备案”调整为“形式登记”,形式登记需要经过技术评审并取得形式登记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生产或进口活动,企业需要提前安排申请及取证时间。同时,申请主体限定为符合条件的境内生产者或进口者,境外企业不再通过原代理人制度直接申请,相关登记责任及供应链安排需要重新梳理。

在适用范围和后续管理方面,第40号令将原豁免表述中的“医药”调整为“药品”,并进一步明确农药产品及其工业用途、原料和中间体的适用边界;首次活动报告制度继续保留,但形式登记证持有人是否需要提交报告,仍有待配套指南进一步明确。此外,新规调整了测试机构资质要求的表述,相关资质限定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对境内测试机构的最低标准降低;核心违法责任由《生态环境法典》规定,违法成本明显提高。

总体来看,第40号令对企业的主要影响是登记程序更加严格、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违法成本提高。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从“备案”到“形式登记”的程序变化,重新确认境内申请主体和产品适用路径,合理安排取证周期,并持续关注首次活动报告及相关配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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