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40号令实施后,企业应重点围绕申请主体资格、合同与责任分工、在办项目衔接、首次活动及年度报告、内部合规管理五个方面,重新梳理新化学物质登记及后续环境管理安排,确保相关生产、进口和使用活动符合新规要求。
核查申请主体资格:确认拟持证主体是否为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从事生产或进口的单位。
重构申请合同:境外供应商不能再以自身名义申请,需由境内进口商或生产商持证;同步约定数据授权、CBI保护、"证载事项变更谁负责"以及因供应商资料瑕疵导致不予登记的责任分担。
对在办项目做“受理状态”确认:生效前已按第12号令受理的申请如何衔接,应持续关注衔接政策的发布。
首次活动报告与年度报告:先按从严口径维持报告,同时留存“首次生产日/首次进口转移日”的证据(生产记录、合同、送货单、签收记录)。
把罚则写进内控:无证或不按证生产进口、使用无证物质生产产品,面临20万-200万元罚款、限产停产、吊销登记证乃至停业关闭;采购环节应把"登记证号+登记用途"作为准入条件并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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