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

中国危险化学品
2013年9月27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3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反馈意见。

与此前安监局化学品登记中心(NRCC)在杭州的研讨会上透露的信息一致,此次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只包含3000多个物质。并不是所有有GHS危害分类的危险化学品都被列入目录中,被收录进《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的物质是依据下属危险和危害性特性类别确定:

物理危险

  • 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 气溶胶:类别1。
  • 氧化性气体:类别1。
  •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 自燃液体:类别1。
  • 自燃固体:类别1。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 金属腐蚀物:类别1。

健康危害

  • 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 呼吸或皮肤致敏:呼吸致敏1A、呼吸致敏1B、皮肤致敏1A、皮肤致敏1B。
  • 致生殖细胞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 吸入危害:类别1。

环境危害

  •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 危害臭氧层:类别1。

此外,《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出的信息包括序号、品名、别名、CAS号、备注5项内容,而物质对应的GHS分类将会放在目录的配套指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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