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等联合发布并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修订版)》

EHS合规
2015年12月30日

近日,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版目录即刻开始实施,取代了2002年3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的分类目录。瑞欧对此进行了简要梳理,帮助企业了解修订要点。

与旧版相比,修订后的新版目录对类别进行了调整、精简和细化。不同于旧版目录中繁杂交叉的10大类,新版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粉尘(52种)、化学因素(375种)、物理因素(15种)、放射性因素(8种)、生物因素(6种)和其他因素(3种)等6大类。与此同时,新版目录主要按照危害性质进行分类,删除了旧版中危害因素所导致的职业病相关类别。此外,新版目录在粉尘及化学因素部分同时提供了各种因素所对应的CAS号,便于检索。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于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且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发或可能引发职业病的,企业须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作为指导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文件,修订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有助于企业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合规工作。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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