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发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EHS合规
2015年4月3日

据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3日起公布施行。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为:

  1. 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2. 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3. 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4. 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 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6. 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 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8. 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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