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PPWR法规今天起全面实施:库存、在途货物和已生产包装如何处理?

2026年8月11日

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EU)2025/40(PPWR)已于2025年2月11日生效,并将自2026年8月12日起适用,个别条款另有适用日期。随着这一截止期临近,输欧企业普遍关心:已经生产、正在运输或存放在欧盟仓库的包装,是否需要按照PPWR新要求处理?

先看结论:生产日期、发货日期或到港日期本身通常不是决定性标准。企业应判断相关包装是否已在对应要求适用前完成“首次投放欧盟市场”。对于从欧盟境外进口的包装或包装产品,欧盟委员会指南将“放行进入自由流通”作为相关时间点。

值得注意的是:

  • 已生产、已装船或已到港,不等于已经完成首次市场投放。

  • 适用日前已投放市场的包装,针对相关新适用的可持续性和标签要求一般无需追溯整改;这不是对所有PPWR义务或其他法规的统一豁免。

  • 适用日后才首次投放市场的包装,应满足届时已经适用的相应PPWR要求;不同条款可能具有不同日期。

先明确判断标准:什么是“首次投放欧盟市场”?

PPWR将“投放市场”定义为包装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在市场上提供”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以有偿或无偿方式供应包装,用于分销、消费或使用。

因此,完成生产只是事实状态,不等于市场投放。

对于欧盟境内生产的包装,制造完成后,如果相关方已就所有权、占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转移形成要约或协议,也可能已经发生市场投放,实际交货日期并非唯一判断标准。

对于从欧盟境外进口的包装或包装产品,欧盟委员会实施指南明确,相关时间点是海关程序结束时的“放行进入自由流通”。

因此,货物到港、进入保税仓或仍处于海关监管状态,一般不能仅凭地理位置认定其已经投放欧盟市场。

不同库存状态应当如何处理?

欧盟PPWR合规要求判定

适用日前已经投放的库存能否继续流通?

PPWR序言第14点说明,在相关要求适用前已经投放欧盟市场,并由经销商、零售商或批发商持有的包装,不需要满足随后开始适用的相关可持续性和标签要求。

换言之,这类库存不会仅因有关新要求开始适用而当然需要撤回或召回。 但这一原则不能理解为“旧库存全部豁免”。企业仍需注意:

  • 该判断只针对在相应要求适用前已经投放市场的具体批次,企业应当保留能够证明投放时间的记录。

  • 包装仍须符合投放时已经适用的欧盟包装、食品接触材料、化学品限制、产品安全及成员国要求。

  • 如果包装违反当时已经适用的要求,或者经营者未履行当前适用的经营者责任,仍可能需要采取纠正、撤回或召回措施。

已生产或在途包装存在差距时,应如何处理?

01. 信息或文件不完整

企业应先判断缺失的是经营者追溯信息、技术文件、欧盟符合性声明(DoC),还是证明包装满足具体适用要求的供应链证据。能够补充文件,不代表包装本身一定合规;也不能用文件弥补材料或结构上的实质性不合规。

  • 制造商:包装原则上应带有型号、批次号、序列号或其他识别要素;因包装尺寸或性质无法标注时,可在随附文件中提供。制造商名称和联系地址可以按PPWR规定设置在包装、二维码或其他数据载体上;无法采用这些方式时,才使用法规允许的替代载体或随附文件。

  • 进口商:名称、商号或商标及联系地址原则上应标注在包装上;无法标注时,才可通过法规规定的标准化开放数字载体或包装产品随附文件提供。

  • 进口在途批次:需要补充的信息和文件应在自由流通放行前完成。是否可以在保税区或其他海关监管区域重新贴标、换包或补充材料,取决于海关许可和实际操作条件。

02. 包装本身不符合适用要求

如果包装材料、配方或结构本身不满足届时适用的要求,单纯补充声明或检测报告不能消除不合规。企业可能需要更换包装、调整材料、改变进口批次安排,或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03. 可回收性证据需要分阶段判断

PPWR 第 6(1) 条关于包装应可回收的原则自2026年8月12日起适用。不过,欧盟委员会指南指出,在PPWR第 6(2)(a) 条可回收设计标准正式适用前,企业现阶段应依据原包装指令相关要求及EN 13430:2004等协调标准进行判断。

同时,在PPWR第 6(4) 条授权法案生效前,制造商无需专门针对“可回收性”执行PPWR第38条及附件VII规定的符合性评估程序。

不要把经营者追溯信息与统一分类标签混为一谈

制造商和进口商识别、批次追溯等经营者义务,与PPWR第12条规定的欧盟统一材料组成及分类标签不是同一项要求,也不是同一实施时间。

一般材料组成标签将从2028年8月12日或相关实施法案生效24个月后开始适用,以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可重复使用包装标签则具有另一套时间安排。

食品接触包装库存:PFAS没有统一库存消耗期

对于食品接触包装,欧盟委员会实施指南明确指出:PPWR没有为2026年8月12日前生产、但在该日期后才投放市场的含PFAS包装设置库存消耗过渡期。

在2026年8月12日前已经投放市场的食品接触包装可以继续留在市场上,不需要仅因PFAS新限值开始适用而撤回;但在该日期之后投放市场的食品接触包装,必须符合PPWR第 5(5) 条规定的PFAS限值。

企业现在可以完成的五项工作

建立批次清单按包装类型、产品SKU、制造商、供应商、是否接触食品、灌装状态、运输状态、预计清关时间及欧盟库存位置建立清单。

按投放状态分类区分“相应日期前已投放”“预计相应日期后投放”和“现有证据不足”三类,不以生产或发货日期替代法律判断。

逐项匹配适用日期确认包装涉及的物质限制、可回收性、可重复使用、经营者信息、技术文件和后续统一标签要求,避免把所有义务归为2026年8月12日同一天实施。

在放行或投放前处理差距协调制造商、进口商、供应商、物流及海关相关方,完成可行且合法的文件补充、信息标注、包装整改或批次调整。

保存市场投放证据保存合同、订单、发票、所有权或占有权转移记录、运输文件、报关资料、自由流通放行记录、仓储状态及包装批次对应关系。

瑞欧科技如何支持企业完成PPWR切换?

当企业同时存在国内库存、国际运输批次、欧盟保税仓库存及进口商库存时,需要把包装要求、供应链节点、经营者角色和证据状态结合起来判断。

瑞欧科技可结合企业现有包装清单和供应链安排,协助开展:

  • PPWR适用性、经营者角色及责任分析;

  • 库存和在途包装合规差距梳理;

  • 食品接触包装PFAS及包装重金属测试支持;

  • 包装可回收性、可重复使用性评估,以及相关技术文件和欧盟符合性声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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