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出台,企业需关注哪些要点?

碳中和碳达峰
2026年4月27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的关键制度,《办法》将碳排放双控要求正式纳入党内法规体系,旨在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责任,确保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于23日就《办法》的背景、指标体系、考核方式及应用等进行了官方解读。瑞欧科技从企业视角梳理政策核心要点,供相关单位参考。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出台背景:压实地方责任,推动全面绿色转型

《办法》出台的背景在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既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通过综合评价考核,将进一步发挥“双碳”战略的牵引作用,加快能源转型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对企业而言,地方政府的考核压力将转化为更为系统、透明的碳排放管控要求,企业需关注所在地区的目标分解与行动方案。

考核指标体系:“5+9”框架,明确控制重点

“十五五”是实现碳达峰目标的攻坚期、决胜期。《办法》设置了5项控制指标和9项支撑指标:

控制指标: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支撑指标: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 年度新增用电量中新增清洁能源电量占比

  • 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和碳排放降低

  • 两高工业项目碳排放置换和节能降碳审查评价落实情况

  • 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

  • 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

  • 公共机构碳排放强度降低

  • 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的碳排放控制目标

  • 森林蓄积量增长

考核方式:“上下结合”分解目标,差异化要求

《办法》不再沿用以往能耗双控“自上而下”的硬性分解方式,而是采用“上下结合”:各地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目标并编制行动方案,经国家衔接审核、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定后作为考核依据。衔接审核体现差异化,不对各地作“一刀切”要求。这意味着企业应主动了解所在地区的碳达峰行动方案及年度目标,特别是控制指标的具体数值,以便提前做好内部规划。

《办法》明确评价考核按年度开展,程序包括: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综合评定。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省级党委和政府反馈。同时,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机制,收集处理各类涉碳数据,着力解决数据时效问题,及时发现并提醒各地工作中出现的偏差。

考核结果及应用

根据《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不合格”、“合格”三档:

  • 优秀: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优秀或单项指标突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通报表扬和宣传推广

  • 不合格: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者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不合格的:省级地区党委和政府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 合格:其余情况

合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的:由有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醒

企业关注点:碳排放总量与强度、化石能源消费量是决定考核等次的关键。所在地区的考核结果可能间接影响区域用能、项目审批等环境。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省级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企业应对参考

结合《办法》精神及官方解读,企业可关注以下方向:

  • 健全碳排放数据管理:《办法》强调完善统计核算制度与动态监测预警。企业应规范内部碳排放数据的采集、核算与报告,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 跟踪地方目标进展:主动与地方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保持沟通,了解本地区控制指标及支撑指标的年度目标与完成情况。

  • 推动节能降碳与能源结构优化:煤炭、石油消费总量及非化石能源占比等指标将引导区域能源转型。企业可结合实际开展节能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等行动。

  • 关注区域政策联动:考核结果与地方干部评价挂钩,可能影响区域内的项目审批、能耗总量控制等。建议企业在投资选址和供应链管理中充分考虑区域碳达峰工作进展。

结语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的发布,标志着碳排放双控进入有据可依、有责可追的实质性推进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科学有序开展评价考核,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完善调控方式。企业宜顺势而为,将碳排放管理纳入常态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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