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AS法规给设备进口商的一条“捷径”

欧盟F-GAS
2016年7月20日

F-GAS严管下,允许设备生厂商 (主要指生产制冷、空调和热泵设备的企业) 获得配额授权,并将配额传递给“设备进口商”使用,无疑是欧盟委员会为设备进口商开辟的一条新“捷径”。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F-GAS法规( (EU) No 517/2017 ),旨在2030年将排放的氟化气体减少到现行标准下的1/3,从而减少欧盟温室效应情况。作为市场上最常见的氟化气体, 氢氟碳化物 (HFCs) 的温室效应值比二氧化碳 (CO2) 高成千倍,使其成为F-GAS法规主要的监管对象。F-GAS法规Article 14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欧盟的设备进口商必须从配额持有人处获得注充HFCs气体的配额授权,才能合法将设备投放市场。但是由于在实际贸易中,由于设备生产商不具有申请配额的合法主体,因此若设备进口商想获得配额授权,就不得不与气体供应商取得联系,确认配额事宜。由于气体供应商并不是设备进口商的直接供应商,所以经常发生沟通难,配额授权操作难的情况。

鉴于贸易商存在的实操问题,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组于2016年7月11日,发布最新消息表明,注充了HFCs气体的设备进口商除了直接从HFCs气体配额持有人手中获得配额授权外,如今还多了一种更便捷的操作,即从设备生产商处获得配额。

那么这种联动合规机制有何实际意义呢? F-GAS法规下的进口商指从欧盟境外设备生产商进口设备到欧盟流通的企业,其往往与提供HFCs气体的供应商 (即配额持有人) 在供应链上没有直接的联系。然而法规要求2017年1月1日之后进口到欧盟的预充设备必须直接从配额持有人处获得配额的授权,无疑给这一市场的合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中国拥有许多制冷、空调设备的生产企业,而且这些企业都已经成功进入了欧盟市场。作为预充设备的供应商以及HFCs气体的采购商,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组的消息,无疑是方便了供应链上信息的合规传递。现在设备生产商可以从其气体供应商处直接获得配额授权,并累计配额量,授权给有需求的设备进口商使用配额。这一 “捷径”,既给设备进口商的合规应对增加了能动性,也给设备生产商了一次掌握贸易主动权的机会。表面上,这一改变是为了方便设备进口商,实际受益最大的应该是设备生产商。因为设备生产商是否有累计的配额将成为设备进口商选择供应商的重要标准。也就是从配额持有人手中获得最多配额的设备生产商将更加受进口商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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