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每一家关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企业而言,“在原产国交过的碳费,究竟能不能抵扣?怎么抵扣?”始终是悬在心头的核心利益点,也是关乎跨境贸易成本竞争力的关键变量。
近日,欧盟委员会终于针对这一焦点,发布了关于“第三国已支付碳价抵扣”的最新实施细则草案及附件。这份文件的出炉,标志着此前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的碳价抵扣规则终于有了清晰的“说明书”。尽管该文件目前仍处于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后续条款可能微调,但其确定的逻辑基调,对中国出口企业制定征收期的应对策略具有决定性的指导意义。
瑞欧科技将为您深度拆解这份关乎“真金白银”的硬核干货,助您在政策变动中抢占先机。
欧盟CBAM申请抵扣条件
根据《第2023/956号条例》及最新草案,须满足如下条件,授权申报人方可申请减少清缴CBAM凭证的数量:
“对等”的碳定价机制:第三国的碳定价机制在力度和性质上与欧盟碳市场(EU ETS)具有实质对等性时,即有如下属性特点:
强制性:必须是法律强制要求的支出,企业“自愿”支付的绿色成本概不认可。
即意味着:
排除“自愿中和”:企业为了品牌形象、ESG评价或实现企业自身“碳中和”目标而自愿购买的绿色电力凭证(GECs)、自愿减排量(如VCS、GS项目)等,因其缺乏法律强制清缴义务,其相关支出在CBAM下概不认可。
认可地方试点:只要是基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碳费支出,无论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均被视为有效。
无歧视性:该机制必须覆盖相关管控行业内的所有企业,不针对特定贸易路径,如仅针对出口欧盟产品征收碳费。
履约义务:企业必须承担实质性的法律清缴责任。
严禁双重获益:如果你支付的碳价通过出口退税、税收减免或任何形式的资金补偿返还,这部分金额在申请抵扣时必须被剔除。
欧盟CBAM抵扣“双轨”路径
欧盟CBAM在“排放量核算方式”与“碳价抵扣路径”之间有强制配对逻辑。企业选择不同的排放核算方法,直接决定了其碳价减免的路径。
情况一:使用“实际排放数据”申报
授权申报人有两种抵扣选项:
凭证抵扣:依据经独立第三方核查的在第三国“实际支付的碳价”凭证,进行实际抵扣。考虑到企业参与碳交易价格存在波动,需核算年度加权平均市场价作为单位碳排放的单价。如果能证明某一批货明确对应某一次采购的配额,则可以采用该次抵扣单价。
简易抵扣:欧盟委员会或针对实施碳定价规则政策的第三国,在CBAM注册中心直接发布“默认碳价”。可以直接选择套用欧盟委员会发布的“默认碳价”。
情况二:使用“默认排放值”申报
简易抵扣:只能按照欧盟委员会发布的“默认碳价”申请抵扣。
欧盟CBAM抵扣边界
根据最新细则,碳价抵扣与隐含碳排放核算的系统边界是强挂钩、深度绑定的。这意味着,企业能够主张的抵扣权,并不局限于出口工厂的最后一道工序。
全链条覆盖逻辑:抵扣范围实现了从“生产出口产品”到”原材料端”的纵向穿透。它不仅包含出口产品在生产设施内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电力)所支付的碳价,更进一步延伸到了上游前体原材料。
燃料税费额外抵扣: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产品/原材料的碳税或配额支出,外购燃料的碳税也可纳入抵扣版图。
中国出口商的抵扣红利
“上游管控模式”的抵扣红利:
政策现状:我国全国碳市场目前主要管控电力、钢铁、铝等高耗能的上游基础工业。
政策利好:许多出口企业为下游制造企业,本身不属于重点排放单位,无需缴纳碳费,但只要能通过供应链追溯,获得上游前体供应商的履约凭证,也能凭借原材料已支付的碳价,在清关环节扣减CBAM凭证的购买数量。
本土碳信用抵扣红利:
全额认定:根据我国管理办法,用于履行法定清缴义务的本土碳信用(CCER),欧盟予以认可。
无比例上限:不同于“国际碳信用”被严格锁定在10%的抵扣上限,本土碳信用不设抵扣比例限制,让企业的抵消成本更低。
流程简化:不强制要求本土碳信用符合《巴黎协定》第6.2/6.4条标准,极大地降低了中国控排企业使用CCER抵减CBAM成本的合规门槛。
写在最后
CBAM已从政策蓝图全面转向实务操作。虽然本次细则尚在草案阶段,但其传递出的“数据透明”与“供应链穿透”信号已非常明确。对于中国企业而言,CBAM不只是一项关税成本,更是一次供应链透明化的重塑。
瑞欧科技建议出口企业:尽早启动供应链碳价摸排,利用本土碳市场的政策红利,在缴费到来前,建立起坚实的绿色合规护城河。我们将持续关注草案动态,为您提供一站式的跨境碳合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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