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业 化 学 品
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答记者问
近日,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研究制定颁布了《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自2020年6月19日起,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地址变更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100006,电话010-65646800。
交通运输部征求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意见
2020年6月15日,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满足新形势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行业需求,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中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寄送信函、发送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征求时间至2020年7月14日截止。
俄罗斯已初步公布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2020年6月15日,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贸易部(Minpromtorg)在其国家工业信息系统(GISP)上公布了部分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这是官方根据前期收到的名录申请汇总的中期收录结果。 根据目前公布的数据,已有54,186个物质拟列入俄罗斯的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该物质数量仅为欧盟EC数据库的一半。 由于COVID-19爆发,俄罗斯现有化学品名录申报截止期被推迟至2020年8月1日,因此企业在此之前仍可以提交名录增补。最终的现有物质名录将会在官方审核完所有的申请后公布。
农 用 化 学 品
近期,EFSA更新了硝苯菌酯(Meptyldinocap)、氟苯虫酰胺(Flubendiamide)、氰氟虫腙(Metaflumizone)和高效氯氟氰菊酯(Lambda-cyhalothrin)4种活性成分的MRL值,并更新了氟噻唑吡乙酮(Oxathiapiprolin)的进口限量值。
美国环保署提议注册新活性物质羊脂作为动物驱避剂使用
2020年6月18日消息,美国环保署(EPA)将于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9月15-18日举办FIFRA科学咨询小组(SAP)会议,本次会议将主要讨论使用体外试验的数据为有机磷农药的健康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撑的可能性。 2007年,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NRC)发表了《21世纪毒性测试:愿景与策略》报告,鼓励在毒性测试中降低对实验动物的依赖,朝体外试验和计算机化的方向发展。EPA积极响应,并与学术界和工业界合作,现以有机磷农药为开端,探索使用体外试验(如乙酰胆碱酯酶抑制试验)数据来替代健康风险评估中默认10倍的种间和种内的外推/不确定性因子。
食 品
2019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结果概述
2020年6月7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管局(SAMR)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2019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结果。 抽样总体情况如下: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产品和食品交易场所依法抽取并购买食品样本,完成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4.4万批次,覆盖33大类食品,检验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重金属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标558项,检出合格产品23.8万批次,不合格产品5773批次;监督抽检的总体合格率为97.6%,与上年持平,较2014年上升2.9个百分点;监督抽检的总体不合格率为2.4%。 此外,从抽检看,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和农兽药残留超标仍然是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连续11年零检出。
2020年5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 173批
6月16日,中国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在2020年5月发布了不合规食品清单。共有来自24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173批食品被拒收。不合格和未准入的原因仍然是不合格标签和检查出有动物流行病。并且,由于近期出现的进口三文鱼事件,开始对其进行严格的食品安全检查,尤其是对生鲜食品和进口水产品。进口水产品和肉制品将在6月份加强海关检疫。
中国海关总署对进口新鲜食品实施强制性冠状病毒检测
2020年6月11日至17日,全国海关共检验检疫进口肉类、水产品、乳品、化妆品、谷物油籽、水果、活动物、种苗花卉等8类食品农产品68218批、347万吨、货值26.93亿美元,检出不合格42批、358.15吨、货值69.77万美元;检验进口汽车及摩托、玩具、服装、一次性卫生用品等4类工业品18221批、13184辆、0.42万吨,货值4.86亿美元,检出不合格222批、1364辆、24616件,货值3574.91万美元。 同期,对进口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水生动物、短时或低温运输工业品等货物及其包装和操作环境取样实施新冠肺炎病毒监测,共检测样品32174个,其中货物样品8274个,内外包装样品20833个,环境样品3067个,结果均为阴性。
化 妆 品
河北省药监局已明确产品名称为“原液”的化妆品非特备案要求
6月9日,河北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关于明确产品名称为“原液”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发布一则通知,并着重强调各级化妆品备案机构和监管机构今后将按照此要求开展相关产品的备案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允许在冠状病毒爆发期间提交化妆品进口相关证明文件副本
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口化妆品在申报注册和办理备案时,申请人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化妆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证明文件等原件。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产品注册或备案时,因受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提交进口化妆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证明、化妆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等证明性文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同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承诺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相应原件。
二、如发现办理注册或备案时提交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存在造假行为的,按虚假申报有关规定处理。疫情结束后逾期不补充提交相应原件的,将不予办理相关产品的行政许可延续或取消产品备案。
新闻来源:ChemLink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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