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型食品企业监管要消除“灯下黑”

食品法规新闻
2014年7月22日
“两高”颁行打击食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后,小作坊及中小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食品犯罪有所遏制,但是对大型食品企业包括一些口碑和信誉不错的跨国食品企业,日常性监管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存在很大的空白,已成为一个危害很大的“灯下黑”变种。

  经过连续两个多月的卧底调查获取铁的证据后,上海东方卫视前晚曝出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劣质肉甚至腐败变质肉生产肉制品及半成品,供应十数家在沪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洋快餐连锁店的惊人黑幕。(相关报道见A10版)

  上海福喜2011年在沪开办,系外方独资企业,其母公司美国福喜创办于1909年,向85个国家销售肉制品,几乎所有全球性快餐或外卖公司均使用其提供的肉制品及半成品。据报道,上海福喜公司常年篡改原料肉保质期标签,使用过期、变质甚至腐败原料肉,为应付政府及客户检查制作内外两套进出货台账,其手段之恶劣、性质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早已纳入刑法,由于该法条打击力度失之过轻,最高法、最高检2013年出台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涉及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上海福喜公司的上述恶行已涉嫌食品安全犯罪。今年3月,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及其他四名企业高管,因合谋将过期、霉变月饼馅料重新回炉生产,张某等五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获刑5年至6年,并处10万至12万元不等的罚金,盼盼公司被罚款100万元并被吊销营业资质。若对照此案,上海食药监部门虽在媒体曝光当晚对福喜公司采取了查封措施,还应当再向前迈一步,立即对该公司涉案高管采取刑事措施,至少应对涉案人员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以配合下一步的调查。

  “两高”司法解释对震慑食品安全犯罪起到了多大的作用?2011年至“两高”司法解释颁行前,上海食品安全犯罪平均刑期为3.13年/人,最高刑为9年;“两高”司法解释颁行后,平均刑期达5.63年/人,最高刑达13年。然而,上海“福喜案”再次提醒相关职能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遏制食品安全犯罪高发势头,“两条”司法解释仍难免“心慈手软”之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上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审议,之后全文发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最高立法机关在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应充分吸取上海“福喜案”的教训,进一步提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量刑幅度和罚款力度。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再次提交审议前,应当继续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若有必要,还可将修订草案再次“回炉”,以进一步增强其民意基础和打击惩处的“硬度”。

  从全国层面看,“两高”颁行打击食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后,各地公安部门纷纷组建专设食药犯罪侦查总(支、大)队,由此带来的两大变化:一是食品犯罪量刑和处罚门槛明显降低,被判实刑者明显增多;二是小作坊及中小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食品犯罪有所遏制。但是,对那些生产设施完备,生产工艺先进,只要凭良心、按规矩组织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本来就可以很有保障的大型食品企业,包括一些口碑和信用不错的跨国食品企业,日常性监管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存在很大的空白。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前不久,正是现在被曝出“臭肉门”的上海福喜公司,还被上海嘉定区授予“食品安全先进企业”的荣誉称号。

  人们常常痛斥行政执法的“灯下黑”现象,其实监管“灯下黑”已滋生出诸多变种,对大型食品企业疏于监管,对大型跨国食品企业不主动监管甚至“绕着走”,就是一个比较普遍且危害很大的“灯下黑”变种。上海“福喜案”正在继续发酵,众目睽睽之下,人们正在密切注视食药监部门、公安部门下一步如何作为。但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不要让人失望,但愿对上海“福喜案”的依法处理,能够成为铲除另类“灯下黑”的一个有利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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