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思路,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对于新化学物质的进口活动,境内直接进口商将成为登记申请的核心主体。
境外生产商如果涉及商业秘密保护需求,可通过第三方方式向主管部门提供物质标识、组成等保密信息,配合境内进口商完成登记。对于跨国供应链而言,建议提前确认境内进口商、境外制造商、贸易商和下游客户之间的数据分工与保密安排。
本文基于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会后问答整理,正式合规要求应以主管部门最终发布文本及配套指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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