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完成新化学物质登记(12号令)备案的物质,后续还有效吗?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
2026年7月20日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过渡安排,现行12号令下已办理备案的,备案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前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取得登记证

企业如果希望在过渡期后继续生产或进口相关物质,应提前准备重新登记,避免原备案失效后出现业务中断。

对于现行由境外出口商作为备案申请人的情形,后续重新登记时还需重点关注申请主体调整问题,即由境内直接进口商承担申请责任。

本文基于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会后问答整理,正式合规要求应以主管部门最终发布文本及配套指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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