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申请主体的资格要求明显收紧,这是本次修订中对企业影响最为深远的变化之一。草案第10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与现行12号令相比,修订草案不再允许境外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作为申请主体,也不再允许加工使用者直接申请。对于依赖境外申请人或代理人安排的企业,在进行备案转换、证书变更或新项目新化学物质登记时,必须先完成申请主体适配性核查,确保申请人符合新规要求,否则将无法顺利完成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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