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原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和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已取得登记证的,相关登记证在新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但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取得登记证。
需要注意的是,7号令下的科研备案不属于登记证类型,其后续衔接仍需关注正式文本和配套指南。对于科学研究、检验、检测、计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用途的化学物质,企业也应根据后续指南进一步确认适用边界。
本文基于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会后问答整理,正式合规要求应以主管部门最终发布文本及配套指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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