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12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备案必须在过渡期内完成登记转换,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已办理备案的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前按新办法重新申请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
具体转换路径取决于物质的年活动量和属性:年活动量不足1吨的一般物质,应申请简易登记;低关注聚合物或新化学物质单体/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特殊聚合物,则根据吨位分别申请简易登记或常规登记,且可能享有草案第11条的数据豁免。企业在启动转换前,还需核查申请人是否为符合新规要求的境内主体,以及既有备案信息和活动记录能否支持新申请材料的准备。
此外,如果旧备案涉及标识信息保护需求,企业应在申请登记时同步提出,并提交商业秘密保护必要性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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