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4日,欧盟委员会采纳了POPs法规(EU)2019/1021关于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修订草案,该草案提议修改PFOS的限制名称、限制要求并删除部分特定豁免。
此次修改即将生效,附件I修订内容如下:
管控名称修订
现行管控物质名称:
中文: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英文: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and its derivatives (PFOS)
修订后的物质名称:
中文: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英文:Perfluroctane sulfonic acid (PFOS), its salts and PFOS-related compounds
限制要求修订
现行要求的中间体用途及其他规格的特定豁免:
1.当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物质、混合物、物品或物品中PFOS浓度应等于或低于10 mg/kg(按重量计为0.001%)。
2.当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半成品或物品或其部件中PFOS的浓度应低于1000 mg/kg(按重量计为0.1%),该计算基于含有PFOS的结构上或微观结构上不同的部分的质量。对于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PFOS的含量应低于1 ug/m²。
修订后的中间体用途及其他规格的特定豁免:
1.当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物质、混合物、物品或物品中PFOS及其盐类浓度应等于或低于0.025 mg/kg(按重量计为0.0000025%)。
2.当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存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所有与PFOS相关化合物浓度总和应等于或低于1 mg/kg(按重量计为0.0001%)。
与此同时,现行要求中第3点豁免保留,第4点中关于2025年9月7日之前制造和投放市场,用于闭环系统中非装饰性硬铬(VI)镀层的防雾剂的豁免,以及第5点中关于CEN方法的说明删除。
物质背景
PFOS具有很低的表面自由能、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和热稳定性,常用于纺织品拒水、拒油和防污整理剂中。
但由于PFOS极难分解,污染范围广,并且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一定危害,目前已被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B,在保留一些特定用途豁免的情况下,以限制其生产和使用。
目前,我国已全面禁止进出口PFOS类物质,并且PFOS在国际上也受到普遍管控。
对此,瑞欧科技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关注欧盟POPs法规最新动态,调整自己的输欧产品,并做好相应的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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