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发布关于即食果蔬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直接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鉴于该生产许可为地方法规新设定的项目,相关许可审查细则正在起草中,本市生产以上产品的(主要为即食果蔬),仍按原规定执行,暂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件,相关许可审查细则发布施行后,按其规定执行。
参考链接:关于即食果蔬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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