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广州出台专项扶持办法,最高扶持1000万!

中国化妆品 新原料注册备案
2025年9月18日

2025年9月12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广州市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扶持范围及政策

第三条  对广州市获批成为全国化妆品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0万元。

...

第五条  对获批的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

...

第七条  对首次应用于化妆品并被纳入我国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注册新原料,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高于500万元。

《办法》全文

《广州市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和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化妆品行业科技创新,根据《广东省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3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3〕5号)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范围包括:

(一)获评的全国化妆品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

(二)获批的国家药监局化妆品重点实验室;

(三)首次应用于化妆品并被纳入我国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注册新原料。

第三条  对广州市获批成为全国化妆品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0万元(以下简称示范区扶持项目)。

本扶持项目申报主体为全国化妆品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所在区政府。

第四条  申报示范区扶持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扶持申报表;

(二)诚信承诺书。

第五条  对获批的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扶持项目)。

申报本扶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国家药监局批准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在广州市从事研究活动。

本扶持项目的申报主体为获批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联合依托单位。

第六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扶持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扶持申报表;

(二)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对首次应用于化妆品并被纳入我国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注册新原料,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高于500万元(以下简称注册新原料扶持项目)。

申报本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件,并被纳入现行有效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二)所涉知识产权无权属争议。

申报注册新原料扶持项目的申报主体,应当为用于申报本扶持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件所载明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项目发生时和扶持申报时,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八条  因市场监管等领域存在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情形的重大违法行为,且正处于立案调查期间,或近一年内因市场监管等领域存在前述情形的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暂停当年申报资格。

第九条  申报注册新原料扶持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扶持申报表;

(二)诚信承诺书;

(三)无知识产权争议承诺书;

(四)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复印件);

(五)行业首创论证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申报者需在市市场监管局公告通知的时间内提出扶持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项目申报流程如下:

(一)资料审查。申报示范区扶持项目的,由申报者按照第四条的要求,将资料递交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核。申报重点实验室和注册新原料扶持项目的,由申报者按照第六条、第九条的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区市场监管局出具意见后,将资料递交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核。

(二)公示。由市市场监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反馈意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告知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

(三)扶持款项拨付。对公示无异议或复核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办理扶持款项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若在政策有效期内存在换证、续证、变更主体等特殊情况,在满足相应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其申报资格依然有效,由申报主体在申报时说明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项目款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年度预算,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发放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者在申报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项目时,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作出真实性承诺。所申报的扶持款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截留、挤占或挪用。

对查实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款,或者查实违规截留、挤占、挪用扶持款的,市市场监管局有权要求相关企业、机构退回,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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