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农药企业在完成本企业相关物质查新的基础上,针对“老药”品种,可排查档案,核查本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之前生产或进口的农药活性成分及关键助剂。
积极搜集能证明该物质当时已在国内合法流通的客观材料,根据瑞欧科技多年在名录增补方面的丰富经验,推荐的增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类型:
生产证明材料:物质关联性声明、生产记录、原料发票、发货申请单、出货单、销售发票、工艺流程
进口证明材料:清关单、销售发票
其他证明材料:登记证、年鉴材料、管理部门文件、行业统计材料、公开文献
另一方面,《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成果由全行业共享,但历史证据的搜集往往不容易。单靠一家企业,可能会遇到“证据链不完整”的困难。因此,也建议企业间可联合收集证据,抱团申请。针对行业公用的农药活性成分或大宗助剂,开展上下游企业、同行企业联合行动。有些企业可能保留了2002年的发票,另一些企业保留了当时的登记证,大家将历史凭证“拼图”拼完整,能极大地提高增补通过率,实现共赢,共同降低新化学物质登记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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