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长江流域100%组分申报非强制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
2022年5月16日

2022年2月8日,上海海事局发布了《关于明确进出外高桥水域船载危险货物混合物组分申报要求的说明》(《说明一》),明确了业界关于SDS中混合物组分的相关显示要求。

但是实际操作中部分船公司仍然存在政策加码,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完整组分信息的现象,这又引发了SDS编写修改和商业机密保护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2年5月11日,上海海事局追加《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外高桥水域船载危险货物混合物组分申报要求的说明》(《说明二》),明确如下:

企业可提供按照中国GHS标准制作的未显示完整组分的SDS,无需对原SDS进行修改,但需要在申报时提供书面保函保证货物是非内河禁运货物,或通过绿色通道由官方公示,以保障企业正常运输非禁运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混合物组分申报要求

▼ 以下是瑞欧科技结合实际情况对海事局最新发布的 “贴心”制度进行的深入解读:

一、接受中国GHS标准编写的SDS,需以书面保函方式补充说明

《说明二》中新增说明:

对于MSDS中未显示完整组分信息的混合物,如三项指标之一达到类别1的,需补充完整所有导致混合物达到危害类别1的相关危害成分信息,包括成分名称、CAS号以及浓度范围,该要求不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3.3.2“混合物”-表1“混合物健康及环境危害组分浓度限值”限制,可采用提供书面保函方式提供“GHS类别指标”及“相关危害成分信息”。 

为加深理解,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要求和《说明二》的要求进行了总结,帮助企业合规应对:

SDS第2部分:GHS危险性类别

情况1:满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

◆ 只需写出有分类的类别,无分类的情况不用写出来。

举例:

  •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5

  • 皮肤致敏,类别1B

  • 对水生环境的慢性危害,类别3

情况2:满足长江保护法《说明二》

◆ 书面保函方式补充说明

额外体现:

“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危害类别”、“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三项GHS类别指标。

举例:

  •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5

  • 急性毒性-经皮 无分类

  • 急性毒性-吸入 无分类

  • 皮肤致敏,类别1B

  • 对水生环境的急性危害 无分类

  • 对水生环境的慢性危害,类别3

* 标黄部分是对三项GHS类别指标的明确

SDS第3部分

举例:

  • 某混合物含有0.8%的4-氨基苯胂酸(CAS#98-50-0)

  • 4-氨基苯胂酸的危害性类别:

  •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 3(≥1%☆)

  •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 3(≥1%☆)

  •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 1(≥1%☆)

  • 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 1(≥1%☆)

  • ☆ 相应危害类别在3.3.2“混合物”-表1的浓度限值

情况1:满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

◆ 不必列出所有组分,仅需列出含量等于或大于3.3.2“混合物”-表1的浓度限值的危害组分。

若以上例子,则:

0.8%的4-氨基苯胂酸(CAS#98-50-0)无需列出

情况2:满足长江保护法《说明二》

◆ 书面保函方式补充说明

补充完整所有导致混合物达到危害类别1的相关危害成分信息,包括成分名称、CAS号以及浓度范围。

若以上例子,则:

0.8%的4-氨基苯胂酸(CAS#98-50-0)需要列明


二、开通绿色通道提供预核对资料和非禁运公示服务

特殊案例:

企业产品所有组分都不在禁运名录,100%组分揭露的情况下,尽管混合物分类结果中三项指标之一为类别1,也是按非禁运处理。但在非全组分披露的情况下,混合物分类结果中三项指标之一为类别1,就会被判定为禁运。因此,船公司要求他们按照法规要求提供所有成分的信息。企业出于商业机密的考虑,不想把所有成分提供给船公司,又不想被判定为禁运,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上海海事局对此开通了绿色通道,货主单位可预先将产品的100%组分名称、CAS号以及SDS等相关技术资料报送给上海海事局,对于经审核不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上海海事局将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的货物既是非禁运的,也无需向船公司披露所有成分。

危险货物混合物运输

三、瑞欧建议

长江流域禁运范围的判断主要看两个要素:

  • 货物本身是否属于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航运的水域是否属于长江流域。

如何判断货物是否属于禁运货物?

对于物质,若对应的CAS号属于以下情况,则属于禁运货物: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备注栏目内标注为“剧毒”的化学品;

《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列明的化学品。

混合物是否属于禁运货物,瑞欧科技整理了以下判断流程图供大家参考:

内河混合物禁运流程图

注1:混合物如分类为剧毒化学品(即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则属于禁运。

注2:混合物如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则属于禁运:

1)属于不稳定爆炸物;

2)含有氯酸铵(CAS:10192-29-7)、浓度>72%高氯酸(CAS:7601-90-3)、亚硝酸甲酯(CAS:624-91-9)、亚硝酸锌铵(CAS:63885-01-8)、含可燃物≤0.2%易于自热并足以引发其分解的硝酸铵(CAS:6484-52-2)组分。

✅ 企业自己判断不了的情况,可寻求瑞欧科技或上海海事局的预核对公示服务,顺利运转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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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上海发布《关于明确进出外高桥水域船载危险货物混合物组分申报要求的说明》:禁运货物判定准则及混合物组分申报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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