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征求意见稿:未来所有进口食品境外企业均需注册

食品法规新闻
2019年12月3日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注册意见稿)拟对现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拟从原四类产品扩展至所有食品并进行风险分类管理,调整申请审查方式,标签标识注册信息,延长注册有效期,增加年报验证完善整改撤销注销规定等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至12月25日。

1.《注册意见稿》针对注册范围规定:第四条拟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第十七条海关总署按照不同类别生产企业的风险程度,确定对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方式和频次。

解读:目前针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有肉类、水产品、乳品和燕窝四类产品;及根据双边合作协议或议定书确定的如“哈萨克斯坦-蜂蜜”生产企业;及根据相关检验检疫公告要求注册登记的如“小麦粉,大米”等境外生产企业;暂时不包括常规的食品如饼干,糕点,饮料等,本次注册意见稿拟扩展到所有的食品分类,也就是说未来可能饼干,饮料等均需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了;当然海关会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风险高的严格,风险低的相对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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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意见稿》调整注册申请审查方式:第七条由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向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提出对华注册申请,由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按中国的注册标准和要求进行逐项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第九条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进行实地评审、远程视频抽查等多种形式的审查评审验证。

解读:原规定可以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海关总署推荐,本次注册意见稿仅保留了公对公申请的方式,并且增加进口国主管当局按中国注册标准和法规先做逐项检查,这点和之前的程序就有很大不同了,增加了进口国主管当局的责任,同时还新增了远程视频抽查的审核方式,不过针对那些产品可以远程视频抽查并没有明确;如果新列入的食品都需要进口国当局进行预审、推荐、中国海关审核,势必导致很多产品进口前准备时间加长,必然也会筛选过滤掉很多企业。

3.《注册意见稿》增加标签标识注册信息的要求:第十五条已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

解读:(新要求)要求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目前针对婴配食品,水产品,肉类已经标注外,拟对对其他新列入注册名单的食品也需要增加标注,特别是一些普通食品如果也列入那么也需要增加,进口企业应该特别关注,特别是已经进口很多年的老牌产品也面临修订标签标识;这与现行的GB 7718的要求不同。

解读:未来中国境内很多许可证均都会变为5年,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也会增加至5年;当然有效期变长1年,对于进口注册企业而言还是相当有利的,可以说大约减少了25%的注册工作量。当然注册通过也不意味着一直有效,如果期间出现不合规的情况,同样面临整改,暂停进口,甚至撤销注册证书以及禁止进口的可能。

5.《注册意见稿》增加年报验证,完善整改撤销注销规定:第十八条对产品安全风险较高及消费人群敏感度较高的进口食品,海关总署对其已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年度验证及报告制度;整改期间暂停对华出口相关产品;撤销注册,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通报;注销,停止进口,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解读:(新要求)“年度验证与报告制度”会对安全风险较高及消费人群敏感度较高的进口食品实施年度验证及报告制度,这与之前必要时组织相关或指定机构进行复查,更加具体和明确,同时还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需要提供承诺声明和随附当年最近1次监督检查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当然如果不能符合注册要求或未能提交年报或没有在最小包装上标注注册信息等均会要求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进口;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检疫不合格,整改后仍不符,提供虚假材料等就面临撤销和注销证书,海关总署还会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暂停接受当局推荐等措施,整个进口国均会受到影响。

 

附件: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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