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制变化应对策略

食品法规新闻
2021年4月19日

一、背景

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及第24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次新规是食品进出口工作归海关总署管理后,根据中央放管服工作思路,改革成果,本次新规整合了之前分散的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形成统一的管理,并兼顾风险原则,做到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更高格局。

二、新旧主要变化

1.注册规定:

1)扩大:所有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均需要企业注册

所有出口中国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均需要注册,但不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变化:原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范围仅3大类:肉类,水产品,乳品,注册范围扩大至所有食品类别。

2)明确:境外主管当局推荐注册,企业申请注册范围

境外主管当局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企业申请注册: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变化:境外主管当局推荐注册,从原要求3大类,扩展到列入《输华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体系评估和审查目录》的8大类:肉类,乳制品、水产品、燕窝、肠衣、植物源性食品、中药材、蜂产品也全部列入注册范围,还新增加“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3)明确:申请材料及评审方法

     企业申请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符合承诺声明。

当局推荐注册:除去以上材料,增加:主管当局推荐函,当局对企业的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及必要时需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变化:从原来的问卷评估,转化为当局对企业的审核的检查报告,明确主管当局对当地企业承担责任,同时还是明确评审组可以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组合实施评估审查。

4)调整:注册有效期

     变化:注册有效期4年变为5年,并明确注册有效期起止日期。

5)细化:变更延续注销撤销注册的情况

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应当重新申请注册,暂停,自行暂停,责令暂停,限期整改,应该提供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声明。

     变化:为细化要求,将原料不明确事项进行细化。

6)调整:内外包装标注注册编号

     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变化:原仅规定需要在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现要求内外包装上都需要标注。

2.管理办法:

1)明确: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得加贴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变化:特殊膳食用食品,原仅婴幼儿配方食品需印制,现扩大到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2)细化:中文标签未加贴及不合格时处理方法

     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 1 万元以下罚款。

     变化:细化要求,明确处罚,也在暗示着,中文标签加贴需在境外加贴完成。

3)细化:评估和审查内容程序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细化评估和审查要求,

   变化:增加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的处理等情况。

 4)新增: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变化:本次为新增要求,

5)细化:暂停、禁止进口制度

    有证据显示进口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海关总署和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可以要求食品进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海关应当对食品进口商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验核。

    变化:本次细化了要求,明确如果出现问题,需要逐批提供检验报告,同时还是明确如果根据风险评估后,还可以进行暂停或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

三、企业影响与应对

1.  境外生产企业

1)原肉类,水产品,乳品已经注册的企业

  • 暂时影响不大,如果出现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提出延续申请。

  • 需注意“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这条,原仅要求在外包装上注明,现要求在内外包装上注明在华注册编号。

  • 注意实施日期前后的内包装上在华注册编号:在2022年1月1日施行时,需要特别关注内包装上是否已经更新为有在华注册编号的标签。如未有可以通过加贴的方式进行技术处理。

2)输华准入的8类企业,

  • 新增:需要通过当局推荐注册:企业安全体系已经通过海关总署的评价,后续补充申请材料“推荐函,当局对企业的审查检查的审核报告”后,较容易通过注册。

  • 新增: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 在2022年1月1日施行后,应及时通过企业注册,并注意内外包装上在华注册编号的更新如未有可以通过加贴的方式进行技术处理。

3)特殊膳食用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生产企业已经获得注册,

  • 暂时影响不大,如果出现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提出延续申请。

  • 需注意“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原仅要求在外包装上注明,现要求在内外包装上注明在华注册编号。

  • 需注意“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得加贴”,因内包装上需注明在华注册编号及不得加贴,那么内包装上如果原标签没有注册编号的话,需要重新印制,不能加贴。

  • 在2022年1月1日施行前后,建议企业根据销售情况,安排包材数量及进口时间,避免施行后,因未内包装标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判定标签不合格,减少不需要的损失。

4)特殊膳食用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尽早布局,避免出局。

  • 除婴幼儿配方食品外,剩余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 需通过当局推荐注册,如婴幼儿辅助食品,原是按照普通食品进口的流程进口的,现修改为通过当局推荐注册,难度增加较大。

  • 需注意: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及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得加贴,意味着原为加贴标签的现在都需要变为印制标签,同时需要保证内外包装上均有在华注册编号。

  • 2022年1月1日施行后,应及时通过当局推荐企业注册,并保证印刷的内外包装上有在华注册编号,因需要通过当局推荐注册及需要印刷标签,很容易出现产品断档现象,现有婴幼儿辅食企业应该尽早布局,以免出现被动出局的现象。

5)保健食品

  • 需通过当局推荐注册。

  • 需注意: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及保健食品标签不得加贴。

  • 因保健食品标签是产品注册后的标签,但是标签上无在华注册编号,在2022年1月1日施行后,建议企业尽早通过注册,并根据销售情况,安排包材数量及进口时间,避免施行后,因未内包装标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判定标签不合格,减少不需要的损失。

6)其他食品(如饮料,糕点,饼干,面包等普通食品)

  • 企业自主申请(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尽早准备好申请书,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企业符合声明。。

  • 注意: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 在2022年1月1日施行时,尽早通过注册,需要特别关注内外包装上是否已经更新为有在华注册编号的标签。如未有可以通过加贴的方式进行技术处理。

2.  境外出口商

  • 注意需要通过当局推荐注册的食品类型。

  • 特别注意:2022年1月1日施行前,如果经营类别中有特殊膳食,如婴幼儿辅食,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的产品的,因这些产品需要通过当局推荐注册,变动较大,难度系数变高,应尽早布局,避免未通过注册,而被动出局。

  • 及时核查标签加贴的产品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如果此时标签为加贴的,不应选择。

  • 及时核查标签是否都有在华注册编号。

3.  境内进口商

  • 注意需要通过当局推荐注册的食品类型。

  • 特别注意:2022年1月1日施行前,如果经营类别中有特殊膳食,如婴幼儿辅食,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的产品的,因这些产品需要通过当局推荐注册,变动较大,难度系数变高,应尽早布局,避免未通过注册,而被动出局。

  • 及时核查标签加贴的产品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如果此时标签为加贴的,不应选择。

  • 及时核查标签是否都有在华注册编号。

  • 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 及时关注中的疫情及食品安全事件,发现问题及时排查产品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链接:

【1】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

【2】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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