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婴幼儿配方奶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缓冲期解读

食品法规新闻
2017年7月31日

婴幼儿配方奶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缓冲期已经只有半年不到的时间,各个生产企业也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虽然食药监总局一再明确缓冲期到2018年1月1日(不含)为止,但是还是有不少业内人士提出了一些疑问。对于国内生产企业,结算日期是以生产日期为准,但是对于进口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含义又是什么?瑞欧科技法规技术专家为您带来详细解读。

首先应理解进口食品从生产到中国消费者手中需经过的整个流程:

1、境外生产商生产婴配并检验合格后将产品销售给出口商(有时生产商即是出口商);
2、出口商将婴配装箱运输给在中国的进口商;
3、产品到港后,进口商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CIQ)报检;
4、检验合格后,进口商将产品分销给各级经销商(有时进口商会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
5、经销商将产品销售给超市、商场;超市、商场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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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Q在整个流程中扮演的角色是检查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并签发相应的凭证。在查验过程中,会产生若干个时间点,比如:到港日期、报检日期、检验日期、检测报告签发日期、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签发日期。那么对应到缓冲期的问题上,究竟哪个日期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日期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各地口岸CIQ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CIQ会对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出具一份证明文件,准许在中国境内销售或使用。

根据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的公告》:

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再签发“卫生证书。

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时,除按质检总局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外,证明栏中证书文字统一为“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准予进口”。

也就是说,进口食品检验合格后,CIQ会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写明准予进口字样。我们认为,CIQ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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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目前业内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理解各有不同。就法条的解读而言,经CIQ检验合格后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日期最为妥当。另外根据食药监总局回复上海食药监的《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执行日期问题的复函》,各地食药监在执法中可能会查验“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凭证。如前文所述,虽然无法完全排除是其它时间的可能性,但是只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能够直接证明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口”。因此,确保《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签发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前是最为保险的。

然而,国家质检总局至今还未就特医和婴配的过渡期问题以及明年的检验措施发布任何信息,有两点可能性:

  1. 食药监总局主管特医和婴配的注册,并且食药监总局已经多次强调过渡期的问题,因此质检总局和食药监总局早已对过渡期到2018年1月1日达成共识;
  2. 质检总局对如何切换过渡期前后的检验检疫细节尚未制定具体的措施;或还未与食药监总局形成共识。

企业应对措施

目前我国对婴幼儿配方奶粉采取批批检的模式,每批次产品都要检测,检测周期比较长。瑞欧科技提醒进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预留充足时间,应对一切可能会发生的问题。

1、预留充足的时间。婴配和特医通常采用海运的方式运输至中国,空运的形式不常见,因此要为运输、检验预留足够的时间。尤其是缓冲期即将结束时,必然会有大量产品赶在2018年1月1日前取得进口许可,届时会有大量产品报检,必然会拖慢通关速度。假设,正常情况下,整个通关流程需要1个月,海运1-2个月,生产出厂2周。在特殊时期,生产企业可能需要再提前1-2月以应对不可预见的问题以及通关周期的延长,加上企业一般需要在生产前半个月至一个月下订单,整个流程总体来说应提前4-6.5个月,若在此日期前还未准备好生产,就很有可能和最后的缓冲期失之交臂。

关于婴幼儿配方奶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缓冲期解读

2、合理安排市场策略。虽然已经有相当数量的生产企业提交了婴配注册申请,但不少企业只提交了一个系列,并且食药监暂时还未批准任何一个配方;而提交特医注册的产品更是少之又少。因此需要合理地预测缓冲期后的市场容量,如果备货过少,则必然导致断货,消费者不得不倒戈向竞争对手;如果备货过多,又会陷入清库存中。更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婴配和特医注册,相当于重启了一次市场,今后有多少企业晋级,多少企业出局都是未知数,因此生产企业应理性审视中国婴配和特医的市场容量和今后的产能供给情况,安排好市场策略。

3、注意原料供应情况。下半年多数生产企业都会开足马力生产,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原料的价格和供应情况,因此生产企业要提前确保原料供应。
注意标签标示、广告、营销行为不要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尽可能地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标签、广告、营销行为也应符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4、注意跨境电商的缓冲期也是2018年1月1日。虽然商务部发言人在《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中提到,“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但是“对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我们认为,至少对于婴配,不会按照个人物品监管。这也就意味着,缓冲期后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婴配,也是需要进行注册的,至于具体如何监管,还需要等待进一步的发文。

综上,瑞欧科技提醒进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应尽早做好准备,合理安排生产和进口,顺利完成特定时期的过度。

参考资料

《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的公告》

《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执行日期问题的复函》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给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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