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不安全食品超市赔偿

食品法规新闻
2014年10月27日
近日,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合肥市民蒋某诉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系该院首例消费者向经营者就不安全食品主张10倍赔偿的案件。

今年5月,蒋某在某超市购买“天目湖红喜蛋”共1500余包,支付价款3913元。蒋某发现该食品包装标志中“阿斯巴甜”(甜味剂)未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加注”含苯丙氨酸”,遂以某超市销售不安全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返还价款并承担价款的10倍赔偿责任。某超市抗辩认为食品标志不清是生产者的责任,而且食品标志印刷有误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诉称事实属实,某超市销售的食品的包装标签标志内容,不符合卫生部于2011年4月20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属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依照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某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审慎查验案涉食品并知晓该食品标签标志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其对外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价款10倍赔偿责任属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受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的限制,本案某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违约,蒋某要求其返还价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赔偿3913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案件宣判后,某超市未提出上诉。  

关注 “瑞欧科技”
为您提供行业最新动态,解析市场发展趋势,共享优质免费资源,助力企业合规发展!
想了解更多法规相关,请联系我们
电话:0571-87103822
邮箱:customer@reach24h.com
相关新闻
超市卖违规食品被诉 超市:职业打假人不应受保护
食品店主“知假卖假”十倍赔偿近18万元
食品添加剂标注不规范 消费者诉至法院获十倍赔偿
进口婴幼儿食品假冒“有机” 苏州4家超市被罚
网售食品监管变严了:须有实体店和经营许可证
超市潜规则:新鲜食品靠后摆 便宜商品在下层
上海一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被判"退一赔十"
超市用技术手段预防销售过期食品“临保”专柜难觅国产食品
食品标签标注错误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农业部回应“国产大米不安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超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