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EHS合规
2016年2月4日

近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及其他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的通知,将于2016年3月1日开始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被选为本次收费试点行业。根据通知,对于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省份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排污费加倍征收;对于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省份规定限制的50%的,排污费减半征收。VOC污染当量被定为VOCs排放量(千克)/0.95,每份污染当量收费为1.2人民币。试点企业需要在每月或每季的后7日向当地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排放情况。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此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于2015年6月18日联合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随后,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安徽、江苏等地也相继开征VOCs排污费,均采用了差别化收费政策。

Hunan Province to Charge for VOCs Emi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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