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条例草案,该草案设置了一套全新的关于欧盟REACH注册卷宗更新截止期的规定。草案预计将于今秋发布,并于发布后的两个月后正式生效。
图片来源:欧盟委员会
之所以对REACH卷宗更新设定了新的截止期,是因为一直以来存在着注册卷宗不合规的问题。虽然在REACH法规Article 22中写明了注册人“不得无故延迟”卷宗更新,但现实情况是:有不少注册人直到ECHA决议下发后才采取行动。这次规则的实施将强化Article 22的法规要求,且意味着注册实体将有法律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卷宗的更新。
草案针对不同情形的更新设置了不同的截止期
序号 |
卷宗更新原因 |
截止期 |
1 |
注册实体状态或身份的变更 |
变更生效后的3个月内 |
2 |
物质组成的变更 |
以变更的物质进行生产或进口活动发生后的3个月内 |
3 |
年进口量级的变更 |
a.吨位变化导致涉及Annex VII/VIII的新数据增加,在收到测试报告后的3个月内 b.实际达到变更进口量后的3个月内(包括升吨位与停产) |
4 |
用途或不推荐的用途的新增 |
与该用途或不推荐用途相关的风险评估材料齐全后的3个月内 |
5 |
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风险认知的增加 |
在明确该危害后的6个月内 |
6 |
物质危害分类和标签的变更 |
a.在CLP法规Annex VI的危害分类变更决议正式生效日前 b.在Article 15内的危害分类重新评估决议生效后的6的月内 |
7 |
CSR和/或Guidance on safe use的变更 |
在明确需要更新后的12个月内 |
8 |
进行Annex IX或X中的实验的测试提议 |
a.在明确需要进行测试提议后的6个月内 b.在明确需要针对一组物质进行测试提议后的12个月内 |
9 |
注册资料查阅权限的变更 |
变更发生后的3个月内 |
10 |
涉及进一步测试的更新 |
涉及Annex VII or VIII的新数据增加,在收到测试报告后的3个月内 |
11 |
多种情形的更新 |
收到所有测试报告后的12个月内 |
12 |
联合提交的更新 |
联合提交成员按下述规则进行更新: a.符合上述1、2、3、4、5、6、9原因的更新,需在3个月内完成 b.符合上述7原因的更新,需在9个月内完成 |
瑞欧提示您,请尽早确认自己输欧产品的REACH注册信息是否是最新状态,并及时履行更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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