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饮料”标签新规即将实施,瑞欧喊你快快换新标!

中国食品法规
2022年5月16日

对于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目的是为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故而对固体饮料标签标示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现距离实施日期仅剩小半个月,贵公司是否已经做好了切换新标的准备?如若还不是很清楚或仍有疑惑的话,就一起往下看看吧。

一、公告要点内容解析

本次公告要点为;1、“食品名称”不得与特殊食品混淆;2、“固体饮料”字号需突出;3、警示信息涉及产品类别、标准语句、放置位置、大小;4、标签、说明书、宣称资料不得明示暗示强调。

1、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

要点解析:固体饮料不能与特殊食品混淆重名,根据《食安法》第74条,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已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可以登入“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如输入“蛋白粉”可检索出对应产品名称的,那么该名称就不能用于固体饮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

固体饮料标签错误原因“蛋白粉”已被特殊食品使用,不能用于固体饮料。

2、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要点解析:即“固体饮料”四个文字字号需最突出,且不能小于食品名称、商标、图案所包含的文字等。对于商标使用字号从GB 7718的角度,常规食品标签并没有限制,本次新规限制了商标的大小,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

固体饮料标签A:食品名称字号大于“固体饮料”


固体饮料标签B:注册商标字号大于“固体饮料”


固体饮料标签C:功能宣称字号大于“固体饮料”


固体饮料标签D:其他宣称或图案所含文字字号大于“固体饮料”


3、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要点解析:需拆分为5个要点来理解,如下

01 涉及的产品类型为5类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根据《GB/T 29602-2013 固体饮料》的分类为8类,并非所有固体饮料均需要标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才需要,作为原料等供给厂家的可以不标示。

固体饮料标签种类

02 标示内容

“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请使用规定语句,请勿篡改,勿多字、少字,勿使用保健食品警示用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03 标示位置

与“固体饮料”这个四个字应在同一展示版面。

04 标示大小

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该处与保健食品警示用语稍有区别,保健食品为设置用语区及警示语。固体饮料仅说明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05 标示字体颜色

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固体饮料标签字体

4、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未成年人、老人、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要点解析:

1)明确标签、说明书、宣称资料均不得使用明示、暗示特定人群。需特别注意宣称资料,一般仅针对标签、说明书,本次明确宣称资料如企业宣称册,产品手册、海报、网页、DM卡纸、跳跳卡均需要注意认真审核。

2)对可能涉及强调的人群进行明确“未成年人、老人、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即产品标签上不能做人群划分的说明,否则就涉及违规。

3)同时明确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来明示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

二、实施过渡期

1、2022年6月1日实施前,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2、2022年6月1日实施后,生产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宣传资料等就要按新规执行了。

三、法律责任提醒

1. 按食安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处罚按第七十五条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处罚。

2. 按广告法:违反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处罚按五十八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四、瑞欧提醒您

1.务必认知到本次公告发布的前提及内涵,切实感知到其中的法律责任,涉嫌违法可能会处罚到人1-10倍的年收入。

2.需要认真学习公告内容,保证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宣传资料等材料内容均符合本公告的要求。

3.距离实施日期临近,需要控制包材库存,2022年6月1日实施后,及时更换为新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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