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44条,企业已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原则上继续有效——无论是依据第7号令还是12号令取得的登记证,在新办法施行后均保持效力。但"继续有效"存在两个重要前提:一是登记证载明事项未发生变化;二是企业自身的申请主体资格符合新办法要求。一旦证载明的物质名称、用途、数量、申请人等事项发生变动,企业必须按照新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此外,需特别注意的是,"已有登记证继续有效"与"已有备案自动转证"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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