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修订

中国危险化学品
2020年8月11日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试行)》),于2015年8月19日正式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重要文件。自其印发以来,对各地危险化学品企业合规和政府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实施依据。

在多年实际应用中,《实施指南(试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国家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对其开展修订,形成了《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八月份发布了《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开始征求意见。

瑞欧科技帮助相关利益者整理了本次《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影响较大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关于正文条款的主要修订内容

1.    销售“干冰(固态二氧化碳)”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原《实施指南(试行)》

《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物理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干冰(固态二氧化碳)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目录》第642项列入的二氧化碳特指“压缩的或液化的”,其主要危险性是 “加压气体”。“干冰”与目录中“二氧化碳”条目表述不一致,不应纳入《目录》进行管理,因此销售“干冰”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豁免-10号及以上牌号的车用柴油

原《实施指南(试行)》

《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

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四、-10号及以上牌号的车用柴油不纳入《目录》进行管理,-20号及以下牌号的车用柴油按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根据国家车用柴油标准(GB 19147-2016)中规定的质量指标,-10号及以上牌号的车用柴油明确要求闪点不低于60℃。因此,本次《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从实际出发,将柴油按牌号进行管理,明确-10号及以上牌号的车用柴油不纳入《目录》进行管理,即不需要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3. 进一步明确满足70%规则的混合物管理

原《实施指南(试行)》

《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产品标准中浓度低于70%的条目,如甲醛溶液、盐酸、四甲基氢氧化铵等,以及符合目录第2828项的条目,不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实施指南(试行)》,若混合物满足此条70%规定,则被视为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需要履行相关安全行政许可,如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这类混合物就是视为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同时,进一步明确对于不满足70%的条目不适用于本条规定,应参考适用的条款规定。例如甲醛溶液,本身就列入《目录》,即使其产品标准为50%的甲醛溶液,仍然是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某涂料闭杯闪点≤60℃,即使其所含《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含量和小于70%%,该涂料应属于第2828项,仍是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

4. 进一步补充对第2828项的操作指导

原《实施指南(试行)》

《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

七、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为方便查阅,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举部分品名。

七、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闪点高于35℃的液体如果在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的除外)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为方便查阅,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举部分品名。对于符合第2828项判定标准但在分类信息表中未举例的危险化学品,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选择采用如下方法表示:含易燃溶剂的其它涂料(危险化学品名称)、含易燃溶剂的其它胶粘剂(危险化学品名称)、含易燃溶剂的其它合成树脂(危险化学品名称)或含易燃溶剂的其它闪点小于等于60℃的制品(危险化学品名称)。

第2828项是一个开放性条目,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均属于该条目:1) 产品为含易燃溶剂的制品,即混合物;2) 产品的闭杯闪点≤60℃(可持续燃烧)。本次《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再次明确了闪点高于35℃的液体如果不可持续燃烧,则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原《实施指南(试行)》附件分类信息表中已列举了88类常见品种名称,涉及涂料、胶粘剂、合成树脂、油墨等品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列举的这88类,还存在很多其他产品也符合该条目判定条件,部分省市只许可已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就会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造成影响。本次《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考虑到这一点,新增“其他涂料、其他胶粘剂、其他树脂和其他闪点≤60℃的制品”4个兜底条目,将其他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也包含进来,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此外,对于已有的品类“87.乙醇溶液[按体积含乙醇大于24%],增加说明“酒精饮品除外”,即酒精饮品若其闭杯闪点≤60℃(可持续燃烧),也不适用于第2828项条目,即不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

5. 明确带“溶液”的条目均指水溶液(除非有特别说明)

原《实施指南(试行)》

《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

八、《目录》中所指的溶液,除非有特别说明,均指水溶液。

《目录》中含有很多溶液条目,原《实施指南(试行)》中并未对其组成或溶剂作出规定,企业和监管部门在实操中经常遇到问题。本次《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对“溶液”的规定,除非特别说明均指该危险化学品的水溶液。

6.  完善分类信息表,修改部分条目的危险性类别

分类信息表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判定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重要依据,危险性类别是分类信息表的核心内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可根据列出的危险性类别,准备合规的一书一签,并进行危化品登记工作;管理部门可根据列出的危险性类别,有针对性的指导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随着新化学品的不断出现、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人们对化学品危险性等认识的提高,分类信息表也将随之进行补充和完善。

本次《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拟对88种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进行修改调整,并给出了相应危险化学品在《目录》中的序号、修改后的危险性类别以及修改理由。其中,最重要的调整有:一是对2,4-二硝基苯酚、苦氨酸锆等具有爆炸性的危险化学品,根据联合国TDG的有关规定,按不同的含水量分别对其危险性进行分类;二是对于部分分类为易燃固体和易燃液体的危险化学品,参考联合国TDG有关退敏爆炸物的清单,增加了“退敏爆炸物”标识;三是新增部分金属腐蚀物分类。

修改理由,包括:

修改内容,包括

Ÿ   企业或机构提交的实验数据

Ÿ   欧盟REACH注册数据、风险评估报告

Ÿ   欧盟CLP法规修订增加或修改了相关分类

Ÿ   TDG退敏爆炸物清单

Ÿ   其他国家的官方分类(如日本NITE)

Ÿ   某些化学品通常情况下含水,且不同水含量下危险性差异较大等

Ÿ   在原基础上增加危险性类别

Ÿ   在原基础上删减危险性类别

Ÿ   在原基础上修改部分危险性类别

Ÿ   完全改变原来的危险性类别等

示例1,在原基础上增加危险性类别     

示例2,在原基础上删减危险性类别

示例3,在原基础上修改部分危险性类别   

瑞欧科技提醒广大企业,对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修改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若企业有涉及到,请积极确认其修改的危险性类别并作出反馈,一旦通过正式发布后,相应的危害告知和信息传递都需要作出更新,如一书一签、危化品登记等,甚至运输要求也会发生变化。此外,若对征求意见稿之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有异议,也可积极反馈,或通过“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提交分类变更申请,并确保同时提供可靠的支持性数据,对于已完成欧盟REACH注册之类的企业,注册卷宗数据可作为依据之一。

本次《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已综合了前期业界对危险化学品的实际管理需求,以及收集到的危险性类别变更申请材料,其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8月31日。如对修订内容有相关意见或建议的,如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等,请广大企业积极反馈,可直接向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交意见,也可委托瑞欧科技进行多渠道的意见反馈。

本次危险性类别作出修改的88个危险化学品在《目录》中的序号如下,企业如有涉及的产品,请参看附件征求意见稿原文,了解其修改后的具体危险性类别:56、145、161、216、222、249、317、333、402、531、573、584、585、593、594、595、597、609、613、614、719、813、903、979、980、1097、1109、1128、1260、1246、1271、1282、1290、1302、1314、1367、1381、1382、1407、1414、1422、1493、1565、1636、1667、1668、1669、1668、1850、1856、1870、1872、1873、1875、1879、1883、1923、1926、1974、1992、2021、2067、2169、2185、2203、2208、2247、2263、2285、2286、2287、2312、2323、2413、2414、2415、2444、2445、2450、2507、2552、2585、2627、2678、2732、2784、2790、2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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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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