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储存方式、方法及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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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储存方式、方法及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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