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韩国OSHA实施细则第161条,CBI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法》第2条第2款认为是商业机密的证据材料及其附件《商业机密保护中心自我诊断书》。商业机密的证据材料内容包括了:非共知性、机密管理性和经济适用性
2. 替代名和替代含量:
替代名命名方式:参考环境部《资料保护申请书的制作方法及保护资料管理方法等规定》附表
替代含量选择:组分含量≥25%时,替代含量浓度范围±20%(上下限之差20%);组分含量<25%时,替代含量浓度范围±10%(上下限之差10%)
3. 保密组分信息:保密组分名称、含量、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以及运输信息),MoEL建议提供保密组分自身的MSDS
4. 产品的MSDS(不能在第3部分使用替代名和替代含量)
5. 非有害因子的名称和含量
6. 为批准将化学物质的名称和含量记入替代材料而需要的信息,由雇佣劳动部长指定并公布的其他文件
注:研发产品豁免第1项和第6项。
化学品合规
化妆品合规
检验检测
安全管理智能化
绿色低碳可持续
药品合规
食品合规
食品接触材料/再生塑料
中国农药登记
境外农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