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5日是我国首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正式施行的日子。在此日期之前,已经在我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进口,且目前仍在市面上流通的化学物质,在法理上属于“现有化学物质”,而非“新化学物质”。
为了尊重客观事实,现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12号)允许企业提供相应的历史证明材料,申请将这部分符合条件但尚未列入名录的物质增补进IECSC。
一旦增补成功,该物质将自动获得“现有化学物质”身份,不再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限制。瑞欧科技预估该增补机制在此次新化学物质法规修订后仍将保留,也请企业及时留意后续指南文件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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