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的直接约束范围限于欧盟境内企业,但基于供应链追溯的刚性要求,非欧盟供应商(如中国向欧盟出口管控商品的化工、食品等企业)属于 “间接管控对象”,需承担必要的配合责任——欧盟境内的生产商 / 进口商为履行自身合规义务,会将尽职调查的举证责任向上游延伸,要求非欧盟供应商提供。
例如:
(1)中国某化工企业向欧盟出口硬脂酸(原料为棕榈油)时,欧盟进口商会要求其提供棕榈油原产地的“无毁林”以及“合规生产”证明(包括生产环节的环保审批文件等);
(2)中国咖啡生豆出口商则需向欧盟客户提交咖啡豆种植园的 “无毁林” 及“合规生产"证明(包括当地劳工合规记录等)。
若非欧盟供应商未能满足上述要求,欧盟境内企业将因无法完成合规验证,被迫终止合作,最终导致商品丧失欧盟市场准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