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对欧盟境内涉及管控商品(及衍生产品)生产、进口、出口、销售的主体实施直接管控,主要包括两类角色,各自承担明确的合规义务:
一、生产商 / 进口商 / 出口商:市场准入的 “第一道防线”
此类主体指在欧盟境内首次将管控商品投放市场(如欧盟境内的生产商、从第三国进口商品的进口商),或首次将商品从欧盟出口至其他地区的企业,法规中定义为“运营商”(Operator)。例如:
从印度尼西亚进口棕榈油,用于硬脂酸加工的欧盟进口商;
在比利时工厂将棕榈油加工为硬脂酸的生产商;
将欧盟产橡胶轮胎出口至南美市场的欧盟出口商。
其核心责任在于:
确保进入或流出欧盟市场的商品符合 “零毁林” 及合法生产要求;
牵头完成产品全链条尽职调查,生成并提交尽职调查声明(DDS);
作为供应链入口的责任主体,对商品合规性承担首要验证义务。
二、分销商 / 贸易商:供应链流转的 “合规守护者”
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对在商品经生产商 / 进口商投放欧盟市场后,在欧盟内部供应链中从事二次及以上售卖交易的企业也实施直接管控,法规中定义为“贸易商”(Trader)。例如:
从法国进口商处采购咖啡豆,分销给欧盟各国连锁咖啡店的贸易公司;
批量采购德国产橡胶原料,供应给意大利轮胎厂的区域分销商;
将硬脂酸(源自棕榈油)转售给西班牙化妆品工厂的化工贸易商。
其核心责任聚焦于:
核验上游产品是否做过尽职调查,确认流转商品的合规性;
妥善留存供应链追溯信息,确保商品在欧盟境内流通的可追溯性;
向下游环节传递合规信息(如DDS编号及相关证明),形成供应链合规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