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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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