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正式脱欧后,在延续欧盟原有化学品法规框架的基础上,对GHS相关制度进行了本土化调整。
英国GB CLP法规
自2021年1月1日起,大不列颠(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市场上投放的化学品,其分类、标签和包装由Retained CLP Regulation(EU)No 1272/2008 as amended for Great Britain(简称:GB CLP)管辖;而北爱尔兰则继续适用欧盟CLP法规。
在GB CLP体系下,健康与安全执行局(HSE)作为主管机构,承接了原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在CLP框架下承担的部分职能,负责分类协调、通报管理及执法监督等工作。
根据UK REACH第31条的强制规定,凡在大不列颠市场投放的以下物质或混合物,必须随附SDS:
危险化学品;
含有高度关注物质(SVHC)浓度超过0.1%的产品;
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vPvB)特性的物质或混合物。
自2021年1月1日起,英国SDS的编写需遵循REACH Regulation(EC)No 1907/2006及其适用于英国的修订版本,特别是其附件II(Annex II)中关于SDS格式与内容的技术要求。
GB统一分类清单
此外,HSE还发布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英国强制性统一分类清单 (Harmonised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for GB),作用等同于欧盟CLP下的“统一分类”,并定期更新。
凡列入该清单的物质,在投放大不列颠市场时,必须采用HSE规定的统一分类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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