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用于支撑、保护或运载投放市场另一产品的包装材料,是不受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管控的。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如果包装是作为独立商品出售或出口的:
比如,你单独销售一批空的木托盘,或者出口一卷用于包装的纸张。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木材和纸张本身就被视为独立的“产品”,它们就受法案管控,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如果包装是作为主要产品的附件使用的:
比如,一个木托盘是用来运载一批咖啡豆的,或者一个纸箱是用来装巧克力产品的。这种情况下,无论这些包装材料属于哪种HS Code(例如HS 4415或HS 48),只要它们是专门为了“支撑、保护或运载”另一个主要产品而存在的,就不受法案管控。
判断的关键在于海关分类原则:
当产品进口或出口时,如果包装材料是与它所承载的主要产品一起被归为一个HS编码(而不是单独归类),那么它就被视为是“专门用作包装材料”来支撑、保护或运载该产品。
根据《联合命名法解释通则》第5(b)条,如果包装是货物通常的包装方式,并随货物一起提交,就应与货物一起分类。这意味着,这种包装材料,无论其具体HS编码是什么,都不属于法案附件一所指的“七大类相关产品”,因此不受EUDR的管控。
此外,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项授权法案草案中还建议, 那些随附于其他产品的文件,例如用户手册、信息宣传单、产品目录、营销材料以及标签等,也属于这一豁免范围 ,除非它们是作为独立的商品在市场上出售或提供,或者被独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