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船载货物危险特性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该标准旨在进一步明确船载货物危险特性的判断依据,提升我国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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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在船舶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货物,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
为确保船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国际规则,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等。这些规则为全球海运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标识和运输提供了统一标准。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旨在将国际规则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进一步细化船载货物危险特性的判断标准,为托运人、承运人及相关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操作依据。
主要内容概述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船载货物危险特性的判断范围和依据,引用了多项国际规则和国家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船载货物危险特性判断,涵盖包装货物、固体散装货物、散装油类货物、散装液体化学品货物和散装液化气体货物五大类别。
引用的国际规则
征求意见稿引用了以下国际规则作为判断依据: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用于包装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判断。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用于固体散装货物的危险特性判断。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公约):用于散装油类货物的管理。
《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用于散装液体化学品的分类。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用于散装液化气体的分类。
分类与判断标准
根据货物的运输状态,征求意见稿将危险货物分为以下五类,并分别制定了详细的判断标准:
包装货物 :危险货物的所有9类分类标准,包括:
第 1 类:爆炸品
第 2 类:气体
第 3 类:易燃液体
第 4 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 5 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 6 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第 7 类:放射性材料
第 8 类:腐蚀性物质
第 9 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固体散装货物 :
第 4.1 类:易燃固体;
第 4.2 类:易自燃物质
第 4.3 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 5.1 类:氧化性物质
第 6 类:有毒物质
第 7 类:放射性材料
第 8 类:腐蚀性物质。
散装油类货物 :
MARPOL 公约附则 I 附录 1 中列明的散装油类;
按照油类管理的液体货物,包括:富能燃料;属于油的生物燃料混合物;富能燃料与生物燃料的混合物,其中含有 75% 或者以上的富能燃料;气制油;页岩油。
散装液体化学品货物 :
IBC code 第 17 章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危险特性的液体;
散装液化气体货物 :
IGC code 第 19 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
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危险特性的液化气体;
托运人义务
对于未列明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托运人需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本标准进行危险特性判断,以确定是否属于危险货物。
对行业的影响
安全性:通过明确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判断标准,有助于减少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合规性:企业需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货物分类和申报,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责任。
提升监管效率:标准的细化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
企业合规建议
及时学习:企业应及时关注征求意见稿内容,了解危险货物分类和判断标准。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危险货物申报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货物运输全流程合规。
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对于未列明的货物,托运人应尽早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特性判断。
关注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企业可在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交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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