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所收录的“香精”是指一类原料的总称,其应当提供产品所用香精符合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实践法规要求或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作为评估依据。
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并对每种香料组分进行安全评估。
若产品配方中直接填报薰衣草(LAVANDULA HYBRIDA)油、玫瑰(ROSA RUGOSA)花油等原料作为芳香剂,应按普通原料进行安全评估。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