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PPWR法规中的包装“制造商”并不等同于实际生产纸箱、塑料瓶或包装袋的工厂。其核心判定标准在于:谁以自身名称或商标将包装投放市场,以及谁主导了包装的设计与规格。
具体而言,企业可参考以下四种常见情形进行身份界定:
品牌标识原则:若包装或包装产品上标有特定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该企业通常可能被认定为制造商。
代工定制原则:若企业委托其他工厂按照自有品牌及特定要求生产包装,品牌方仍可能承担制造商责任。
定制无标原则:对于无品牌标识但为特定产品定制的运输包装,提出订单并决定其设计规格的一方,通常被视为制造商。
通用包装原则:对于完全通用、无品牌且未定制的空包装(如普通纸箱、缠绕膜),实际生产并将其投放市场的实体,通常更可能是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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