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四)规定,牙膏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感官指标应当分别描述产品内容物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指标。
(一)颜色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同一产品具有可区分的多种颜色,应当逐一描述;难以区分颜色的,可描述产品目视呈现或者使用时的主要色泽,也可描述颜色范围。
(二)性状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形态。
(三)气味是指产品内容物是否有气味。
素材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处、审评认证中心
编辑整理:广东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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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四)规定,牙膏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感官指标应当分别描述产品内容物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指标。
(一)颜色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同一产品具有可区分的多种颜色,应当逐一描述;难以区分颜色的,可描述产品目视呈现或者使用时的主要色泽,也可描述颜色范围。
(二)性状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形态。
(三)气味是指产品内容物是否有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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