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晒化妆品注册时,标签宣称受到严格监管。防晒化妆品的标签宣称主要包括标签宣称一般原则、防晒效果相关宣称、防晒作用机理相关宣称、禁止宣称等。
一般原则(合规基础):
强制标注内容:包含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标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等。
特殊类型提醒:
对使用易燃性气体作为推进剂的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强制标注如“注意防火防爆”等内容,或者以图示形式标注。
对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鼓励在使用方法中明确“请先喷于手掌、再涂抹于面部”;在安全警示语中标注“请勿直接喷于面部”“避免吸入”“避免在狭小、密闭、不通风空间使用”等类似警示用语。
防晒效果相关宣称
数值一致性:SPF值、PA等级、浴后SPF值必须与人体功效试验报告完全一致
标识范围:SPF值最低标识为2,最高标识为50+;PA应当与测定PFA值相符
组合产品规则:不可拆分的组合产品,若各部分可单独使用且配方不同,应分别研究防晒效果;若结果不同,需分别标。若结果相同能够选择同一标注值的,可作统一标注。
进口产品要求:必须采用中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方法进行试验。若原包装标识与中国实测结果不符,需专门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
防晒作用机理宣称
基于配方与试验:可描述物理或化学作用机理。
可宣称:“对抗/隔离UVA和UVB”、“防止皮肤晒黑晒伤晒红”、“抵御UVA防晒黑”、“抵御UVB防晒红”
禁止宣称
严禁误导:不得使用鼓励消费者进行日光暴晒的言论。
严禁绝对化:禁止夸大防晒效果或使用绝对化词语,比如“晒不伤”、“安心晒”、“全天防护”
依法禁标:凡是《条例》及《标签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的内容(如医疗术语等)均不得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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