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PPWR法规下,中国出口企业是否需要履行包装EPR义务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销售模式、包装类型、目的成员国和客户用途等因素进行判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PPWR法规中的EPR“生产者”与前文所述的包装“制造商”并非同一概念。在实际业务中,以下三类场景最为常见:
通过欧盟进口商或经销商销售:如果欧盟进口商或经销商继续在当地市场销售产品,通常需要结合当地首次投放、包装类型和供应链角色判断责任主体。不能只凭DDP、DAP等贸易术语直接得出结论。
通过独立站或电商平台直接卖给消费者:直接向欧盟消费者销售的中国企业,可能需要在消费者所在成员国履行包装EPR登记、申报和付费义务。PPWR还要求相关在线平台在允许生产者使用服务前,获取其在消费者所在成员国的EPR登记信息及履约声明,并尽最大努力核实。
直接卖给欧盟工厂或企业自用:“最终用户”不只包括个人消费者,也可能包括企业。如果欧盟客户将产品用于自身生产或运营,并不再以收到时的相同形式销售,该客户可能属于专业最终用户。在这种直接供应模式下,中国出口企业可能被认定为目的成员国的EPR生产者。此外,物流企业如果只是拆包、重新包装、分装或转运,通常不属于最终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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