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023/956号条例》及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第三国已支付碳价抵扣”最新草案,申请减少清缴CBAM凭证数量需满足“对等”的碳定价机制。这要求第三国的碳定价机制必须是法律强制要求的支出,企业“自愿”支付的绿色成本概不认可。且具有无歧视性(覆盖相关行业内所有企业,不针对特定贸易路径),企业还必须承担实质性的法律清缴责任。同时,严禁双重获益,即通过出口退税等形式返还的金额在申请抵扣时必须被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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