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易燃性气体作为推进剂的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应当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关标识标注如“注意防火防爆”等内容,或者以图示形式标注。
对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鼓励在使用方法中明确“请先喷于手掌、再涂抹于面部”;在安全警示语中标注“请勿直接喷于面部”“避免吸入”“避免在狭小、密闭、不通风空间使用”等类似警示用语。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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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鼓励在使用方法中明确“请先喷于手掌、再涂抹于面部”;在安全警示语中标注“请勿直接喷于面部”“避免吸入”“避免在狭小、密闭、不通风空间使用”等类似警示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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