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试点地区范围外、试点目录内产品是否可以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

产品碳足迹/碳标签
2025年5月22日

对于试点地区范围外、试点目录内产品,认证机构可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CNCA-CFP-00:2025)和试点产品专用实施规则,自行备案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但不得与国家统一开展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进行混淆,不得使用国家统一的认证证书和标识,或误导公众认为其与试点有关联。

来源:《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知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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