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盘点!你需要的粉尘防爆相关标准规范都在这里(上)

EHS合规
2021年8月11日

1987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亚麻厂发生了特大粉尘爆炸事故,造成58人死亡、65人重伤、112人轻伤。

这起事故引起了全国震动,原劳动部等部委直接组织专家进行了事故调查。此后,国家设立了粉尘爆炸科研项目,建立防爆示范工程,按国家标准建立粉尘爆炸性实验室;成立了“全国粉尘防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使我国粉尘防爆工作进入法制轨道。

此后10余年时间内,全国粉爆标委会共颁布了11项国家标准。2005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国家标准进行了清理工作,粉尘防爆的11项标准经清理评价后,有8项标准列入国家标准修订计划。由此我国粉尘管理法规逐步得到完善。

为了方便大家更全面的了解,我国粉尘管理规范要求,海樊专家团队整理了目前较重要的国家标准(GB、GB/T)和安全行业标准(AQ、AQ/T),但由于篇幅有限,法律及行政规章只介绍《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门(含前安监总局)行政规章及部分省级行政规章。

第一部分:规范标准 

整个涉爆粉尘的标准规范基本覆盖了:

术语解释,爆炸氛围的确定,整体规划布局考虑,涉粉爆电气设备选型,电气设计,惰化,抑爆,卸爆,静电控制和个体防护。

同时也覆盖了各个特殊粉尘、特殊设备和专业领域的专业粉尘防爆,尤其是风险较大的镁铝粉尘和使用广泛的收尘器安全设计规范。

其中《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经过两次修改,已成为目前整个粉尘安全管理的框架性文件。

1.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指数的测定》

我国最早在1989年发布了《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指数的测定》(GB/T 803-1989),该文件翻译自ISO 6184-2:1985《爆炸防护系统 第2部分: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指数的测定》(英文版),因此该标准等同采用ISO 6184-2:1985,于2008年进行修订完善。

2.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1990年,发布了《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GB 12476.1-1990),规定了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通用要求、专用规定、试验方法、检验程序和标志。适用于工厂爆炸性粉尘(包括纤维)环境用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制造和检验。仅适用于外壳防护型式的电气设备。2000年首次修订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 12476.1-2000),该标准等同于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1241-1-1:(1999年第2版)《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的设计要求》的,在技术内容和编写规则上与IEC 61241-1-1一致。该标准是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标准,有效防止电气设备成为可燃性粉尘的点火源。

在之后的几年,多次对GB 12476-1990进行了修订和丰富。当前主要分成以下几个部分:

  •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2476.1-2013),该部分规定了在可燃性粉尘存在的数量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用认可的保护技术保护的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
  •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 12476.2-2010),该部分规定了用于可燃性粉尘存在量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仪器和关联设备,确保其安全使用的选型、安装的通用要求,是对基本电气安全方面要求的补充。该标准目前已被GB/T 3836.15-2017代替。
  •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T 12476.3-2017),该部分规定了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及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层的场所识别和场所分类,以便对出现在这些场所的点燃源进行适当的评定。
  •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第7部分,分别规定了:本质安全型“iD”;外壳保护型tD;浇封保护型“mD”;正压保护型“pD” 四种类型的防爆电气设计、结构和试验要求。
  •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 试验方法 确定粉尘最低点燃温度的方法》(GB 12476.8-2010),该部分规定了两种确定粉尘最低点燃温度的试验方法。该标准目前已被GB/T 3836.12-2019代替;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其文本不做任何调整。
  •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9部分:试验方法 粉尘层电阻率的测定方法》(GB 12476.9-2010),该部分规定了运用直流电压测定粉尘层电阻率的试验方法。该方法适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和使用。目前已被GB/T 3836.12-2019代替;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其文本不做任何调整。
  •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0部分:试验方法 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最小点燃能量的测定方法》,该部分规定了粉尘与空气混合物被高压直流电火花点燃所需最小点燃能量的测定方法。这一试验方法旨在建立确定电气放电对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是否具有点燃能力的数据。被试粉尘呈现的状态(颗粒尺寸、含湿量等)应代表实际使用状态,以便能对实际产生的危险进行评定。本方法测定的点燃能量可与其他粉尘的点燃能量进行比较,用以评定电气或静电放电引起的相应点燃危险,从而确定电气设备能否适合安装于可燃性粉尘存在的场所。该标准目前已被GB/T 3836.12-2019代替;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其文本不做任何调整。

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重点】

1992年更新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该标准替代《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 58-1983),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含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等)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2014年再次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2476)是为了让大家正确了解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以及粉尘危险环境等级的划分,以便正确选择粉尘危险环境电气设备。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主要是为了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含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等)的电力装置设计,包括危险区域的划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电气线路的设计以及接地设计。

4. 《粉尘防爆术语》

1995年发布了《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4-1995),为推荐性标准,规定了粉尘防爆的专业术语,适用于粉尘防爆标准的制定、技术文件的编制、专业手册及教材书刊编写和翻译。

2008年进行修订。给出了粉尘防爆领域的统一术语。

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1995年发布了《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1995),为推荐性标准,主要依据美国防火协会标准NFPA 68:1988《爆燃泄压指南》制定。该标准对设计和应用围包体中粉尘爆炸泄压技术和装置,作了指导性规定,适用于包体粉尘爆燃的泄压。

2008年进行了修订,该次修订主要参照德国工程师协会标准VDI 36732002《粉尘爆炸泄压》。

6.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重点】

1995发布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1995),该标准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要求,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设计、管理、生产、贮存和运输。该标准是粉尘涉爆企业使用最广泛的一个国家标准。按照该规程,工厂无论是在设计还是施工时,都必须严格实施粉尘防爆标准。

2007年第一次进行了修订,2018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8年修订后,该标准规定了粉尘防爆安全总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粉尘爆炸的控制、除尘系统、粉尘控制与清理、设备设施检修和个体防护。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及工艺设计、生产加工、存储、设备运行与维护。搭建了涉爆粉尘的整体安全管理要求。

7.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1998年,发布了《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1998),该标准根据我国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的实践经验,参照采用了美国NFPA 652《铝粉生产标准》(1993版)和美国NFPA 480《镁粉生产、运输和贮存标准》(1993版)编写而成。该标准规定了铝镁粉生产、贮运过程中的防爆安全技术要求,适用于铝镁粉加工厂(车间)的设计、施工、生产、维修和管理。

2003年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该标准继续参考了美国防火协会NFPA 480《镁颗粒、镁粉贮存、处理、加工》标准(1998年版)和NFPA 651《铝切削、抛光及铝粉生产、处理》标准(1998年版)编写而成。且根据我国的生产实践增加了部分条款。该标准为铝镁粉加工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指导。

8.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1999年,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1999),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的防爆要求,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的设计、安装及维护检修。

2008年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给出了收尘器的专门管理要求。

9. 《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要求》

2000年发布的《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要求》(GB/T 18154-2000),该标准规定了监控式抑爆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和贮存。适用于工业生产流程中抑制可燃粉尘燃烧与爆炸的各种型式的监控式抑爆装置的设计与制造。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是专门为粉尘行业编写的,但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要求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必须满足GB 50016相关要求。具体条款如下:

  • 5.1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
  • 5.2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应设置符合GB 50016等要求的泄爆面积。
  • 5.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应设有符合GB 50016相关规定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5.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厂房、员工宿舍等应不小于GB 50016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8.4.3 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如干式除尘器安装在厂房内,应安装在厂房内的建筑物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房间的建筑物外墙处应开有泄爆口,泄爆面积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

其中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第3.1.1条和表3.1.1中对乙类第6款的规定,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第3.1.2条的条文说明表2“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般大允许量乙类第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赛璐珞板、硝化纤维色片、镁粉、铝粉与房间容积的比值最大允许量为0,015kg/m3,总量不超过50kg,根据这些条文来定义建筑的消防等级。

同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要求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等一系列要求。

11.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

对于可燃性粉尘,静电是一个难以消除的点火源,因此对于静电的防护异常重要。当存在静电引燃危险时,应满足《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的相关要求,如尽量减少静电荷的产生,对粉尘物料尽量做到接触面积和压力较小,接触次数较少,运动和分离速度较慢;或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让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等一系列措施。

当存在静电引燃危险时,除应符合GB 12158相关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不便或工艺不准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料的器具、输送粉料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 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防静电跨接;
  •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2. 《惰化防爆指南》(GB/T 37241-2018

惰化也是可以有效防护粉尘着火爆炸的措施之一,因此在生产或处理易燃粉末的工艺设备中,采取防止点燃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宜采用惰化技术。且对采用惰化防爆的工艺设备应进行氧浓度监测。惰化的方式和程度可以参照《惰化防爆指南》执行。

惰化保护是通过向被保护的设备中通入惰性气体或添加惰性粉尘,防止设备内可燃粉尘或气体发生爆炸的一种惰化防爆技术。惰化防爆常用于煤化工、电力、钢铁、水泥等煤粉制备系统,也可用于石油化工、塑料、制药、农药等可燃粉尘、可燃气体或混合物爆炸性环境的气氛惰化保护。对具有较低压力上升速率的粉尘,混入少量惰性粉尘即可使爆炸性急剧下降。通常混入60%的惰性粉尘,爆炸性就完全丧失。粉尘惰化作用可能对爆炸压力影响不大,但对爆炸压力上升速率影响很大,可以缓解爆炸的发展或使爆炸变成缓慢的燃烧。

《惰化防爆指南》给出了可燃粉尘或可燃气体爆炸性环境进行气氛惰化防爆的基本方法和惰化系统技术要求。适用于向可燃粉尘、可燃气体或者其混合物爆炸性环境通入惰化气体进行完全惰化防爆的惰化技术,部分惰化可参照执行。该标准对于优化选择工业防火防爆惰化技术方法,确定可燃混合粉尘或气体最低氧含量,计算惰性气体的流量,以及惰性气体的储存、监测系统及联动控制的设计具有指导意义。

13.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

该标准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的原则和要求,适用于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选用个体防护装备。对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按GB/T 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如防颗粒物呼吸器、防尘口罩、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等。如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能释放出有毒气体的,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14. 行业分类标准规范:《烟草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纺织工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纺织工业防火防爆管道安全装置技术规范》、《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

《烟草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8245-2000)规定了烟草加工系统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烟草加工系统粉尘防爆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规定了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的基本要求,适用于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2008)规定了炼铁厂高炉喷吹烟煤系统中煤粉爆炸预防与防护措施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炼铁厂高炉喷吹烟煤以及烟煤与无烟煤混合喷吹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操作、维护、检修及管理。

《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881-2005)规定了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亚麻原料厂及亚麻棉厂可参照执行。

《纺织工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32276-2015)规定了纺织工业中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要求,适用于使用棉、麻、毛、混纺、化纤、丝等为原料的纺织工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设计、施工、生产管理。使用其他原料的纺织工业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纺织工业防火防爆管道安全装置技术规范》(GB 32275-2015)规定了纺织工业防火防爆管道安全装置的类型、使用范围、选择原则、安装和维护。适用于纺织工业防火防爆管道安全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与维护。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2008)规定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在粮食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和管理全过程。

15. 安全行业相关的粉尘标准: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规定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要求及检查程序。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粮食立筒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9-2013规定了粮食立筒仓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粮食立筒仓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维修和管理全过程。

《粮食平房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30-2013规定了粮食平房仓粉尘防爆安全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储存原粮、成品粮的粮食平房仓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和管理全过程。

《散粮码头爆炸性粉尘环境施工及装卸设备维修安全规范》(AQ 4231-2013)规定了散粮码头爆炸性粉尘环境施工及装卸设备维修安全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散粮码头在爆炸性粉尘产生、积聚环境下施工和装卸设备的维修。

《塑料生产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 4232-2013)规定了塑料生产系统的粉尘防爆技术要求。 适用于:a)以烯烃类气体为原料,主要工艺过程为经聚合反应得到塑料粉末料、经造粒得到塑料颗粒料粉体的生产系统;b)以塑料、合成聚合物粉末或颗粒料为原料,通过熔融与注塑等工艺生产与加工塑料用品的生产系统,包括废旧塑料回收处理与加工生产系统。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规定了铝镁制品机械加工过程的粉尘防爆措施,以及防火安全、设备及设施安全、作业安全、粉尘清理和安全管理的要求。适用于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的车间、场所及设备和设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的防爆措施、维护检修及检测校验的要求。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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